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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岁孩子溺亡家长起诉同伴:法律划清责任边界,拒绝“巨婴”式追责

发布时间:2025-08-17 14:38:34来源:

10岁孩子溺亡家长起诉同伴:法律划清责任边界,拒绝“巨婴”式追责

2024年3月,广东河源和平县发生一起令人痛心的未成年人溺亡事故:5名年龄在8至11岁的未成年人相约到桥下水潭玩耍,其中10岁的小明与8岁的小红不慎落水。11岁的小东奋力救起离岸较近的小红,但因水深无法施救小明,只能呼喊其自救;岸边的9岁小丽与11岁小天则大声呼救并报警。尽管救援人员迅速赶到,小明仍不幸溺亡。悲痛之下,小明的父母将一同玩耍的4名同伴及其父母告上法庭,索赔87万元。然而,经两级法院审理,均判决驳回原告诉请,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责任边界与监护责任的深度讨论。

法律视角:未成年人无“法定救助义务”,责任认定需以“过错”为前提

河源市和平县法院一审认为,4名同伴均为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,虽对水域危险有一定认知,但身体和智力发育尚未健全,自保能力有限,并非法律规定的“法定救助义务主体”。在小明溺水时,同伴们采取了呼救、报警等与其年龄、智力、体能相适应的救助措施,已尽到合理义务,不存在过错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,并强调:“不能以成年人的救助标准苛求未成年人,更不应将监护责任转嫁至其他儿童身上。”

这一判决与《民法典》第1188条、第1199条等条款高度契合。法律明确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(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)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,但前提是“存在过错”。本案中,同伴们既无故意伤害行为,也未因疏忽导致危险发生,其救助行为已超出能力范围,法律无需为“善意但无力”的未成年人设定额外责任。

社会反思:监护失职才是悲剧根源,“巨婴”心态不可取

悲剧背后,暴露出监护责任的严重缺失。事发时,5名未成年人均无成人陪同,家长未尽到“教育和保护义务”,违反了《民法典》第26条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”以及《家庭教育促进法》第16条“应进行防溺水等安全知识教育”的明确规定。法官在判决书中痛心指出:“若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,此类悲剧本可避免。”

然而,小明的父母却将矛头指向其他孩子,试图通过诉讼转移责任。这种“巨婴”心态不仅违背法律逻辑,更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。正如法律专家所言:“苛责未成年人承担超出其能力的责任,会扭曲他们对责任与担当的认知,甚至形成‘见危不救’的社会冷漠。”

类案对比:责任认定需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”

类似案件中,责任划分往往因情境差异而不同。例如:

  • 2024年河南信阳湿地公园溺亡案:10岁女孩在无成人陪同下使用水面秋千溺亡,法院判决监护人承担80%责任,秋千安装者承担15%,村委会承担5%。原因在于监护人长期失职,且设施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
  • 2024年广东河源水库溺亡案:15岁少年翻越围栏进入禁止游泳的水库溺亡,法院判决同伴父母承担10%责任。因同伴虽无救助义务,但未有效劝阻危险行为,存在一定过错。

这些案例表明,法律对责任认定的核心标准是“过错”与“因果关系”。监护人若未尽到基本看护义务,需承担主要责任;而未成年人同伴的救助义务,仅限于与其能力匹配的合理范围。

预防悲剧:构建“家庭-学校-社会”三位一体防护网

此案为全社会敲响警钟:未成年人安全需多方协同守护。

  1. 家长层面:应摒弃“麻痹思想”,避免让孩子脱离监管视线,尤其需加强暑期防溺水、交通安全等教育。
  2. 学校层面:需将安全教育纳入必修课程,通过情景模拟、应急演练等方式提升学生自救能力。
  3. 社会层面:水域管理者应完善警示标识、增设防护设施;社区可组织志愿者巡逻危险区域,形成“最后一公里”防护屏障。

结语:法律不保护“监护失职”,更不容“责任转嫁”

广东河源溺亡案的判决,不仅维护了司法公正,更划清了责任边界:未成年人不是“无限责任主体”,监护人必须切实履行法定职责。唯有家庭、学校、社会共同筑牢安全防线,才能避免类似悲剧重演。正如法官所言:“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生命,防患于未然才是对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。”

(责编: admin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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